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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鱼塘边玩耍溺亡村合作社被判担责5%赔3.6万

2016-01-29 来源:网易新闻 编辑:三点水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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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和小伙伴在鱼塘边玩耍时不慎掉落鱼塘,不幸溺亡。父母在悲痛之余,将鱼塘所在的佛山禅城区南庄镇湖涌村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头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索赔约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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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岁男童和小伙伴在鱼塘边玩耍时不慎掉落鱼塘,不幸溺亡。父母在悲痛之余,将鱼塘所在的佛山禅城区南庄镇湖涌村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头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索赔约37万元。禅城法院28日通报,该院审结该案,判村合作社赔3.6万元。

  去年8月16日13时半,6岁的小荣、3岁的小国以及多名小伙伴来到了南庄镇湖涌村东头村民小组村口的鱼塘边玩耍,不幸的是,小荣和小国玩耍时不慎掉落鱼塘中溺亡。

  东头村经济合作社是该鱼塘的管理者和所有者。事发后,小荣的父母以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鱼塘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约37万元。小荣的父母认为,平日居民多会到鱼塘这片地方开展户外活动,而鱼塘的围蔽防护却并不完整。被告作为鱼塘的管理人未做到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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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头村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则认为,小荣溺亡的责任不在自身,而应归咎于原告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小荣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行为安全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导致意外的发生,应对此意外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95%的责任。

  而被告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作为事发鱼塘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明知事发地点的鱼塘紧邻民居及篮球场,在村道边或鱼塘边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栏,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但在鱼塘的缺口未设置必要的门禁,导致鱼塘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东头村经济合作社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意外事件承担次要责任,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5%的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东头经济合作社向小荣父母赔偿36931.45元。目前,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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