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6被告作为共同的饮酒人,导致了附随的义务,在张某正常的情况下,应该劝阻,在其喝醉的情况下应该有安全保障义务,将其护送至安全的地方或者送到家人处,不应该让其自行驾车离开,其余6被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还认为,与张某一桌喝酒的宾客,即使没有饮酒,也是共同的参与人,况且张某当时在醉酒、意识状态不清的情况下,其他人也应该将其护送回家。
顺义区法院正在对此案审理中,目前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