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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警察杀人掠财诬陷,有钱就能只手遮天吗?

2015-09-09 来源:财若财经 编辑:付平琴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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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灭掉生意上的竞争对手,勾结警察杀人,然后诬陷被害者抢劫。这些情节似乎只有在香港警匪片里才会出现,但是却在福州真实上演过。有钱人看竞争对手不对眼,于是勾结警察将其杀害,并且反咬一口诬陷他抢劫,这不得不让小编想起近几天非常火热的急性暂时精神障碍,难道有钱人真的就能只手遮天吗?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1条,这一条文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信滔表示,之所以选择民事赔偿,而不是国家赔偿,一是因为国家赔偿的举证标准要比民事赔偿高,二是国家赔偿的范围比民事赔偿小,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也就是只赔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这种情况在我们看来,就应该赔啊,徐承平被抓后,财产也被没收了的吧?但是,陈信滔的民事索赔并不顺利。2012年3月,福州市中院曾驳回陈信滔的起诉,认为在该案中公安机关的确存在职务侵权行为,但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陈可提起国家赔偿。陈无罪被关押造成的停业损失及案发后被抢走的财物的索赔主张,法院予以驳回。

  陈信滔对于这一判决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在今年4月做出的裁定中认为,一审裁定驳回陈的起诉不当,应当更正,撤销福州市中院的裁定,并指令由福州市中院对该案重审。

  陈信滔的起诉对象原本为警察徐承平和王振忠的家属(许承平、王振忠已死亡)及福州市公安局,但在开庭前几天,又追加福州市晋安公安分局为被告。在庭审中,两级公安机关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陈信韬在该案中所受损害系民警个人行为,并非其职务行为,要求驳回其对公安机关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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