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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起诉儿媳 法院: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

2016-01-24 来源:网易 编辑:王叶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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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

  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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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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