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22年前抢劫杀人案宣判 4人无罪释放

今天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再审一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玉森等4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经审理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及其亲属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福建高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决定再审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
福建高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四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原审四被告人主要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四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