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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捡疯女为妻,是否犯了“强奸罪”?

2015-12-30 来源:今日头条 编辑:大付 阅读量:

 老汉捡疯女为妻,是否犯了“强奸罪”?

       2004年11月份,某市菜农王才汉在该市南门农贸市场卖完菜后,担着空挑担回家。王才汉在路过南门农贸市场旁边的南水大桥时,看到了精神病女孩余某正对着他笑,王才汉想到现在天气寒冷,余某穿着太少,且年青相貌也好,何不把她带回家做老婆,于是把余某领回了家。

  从此,王才汉和余某生活在一起,并在王才汉的关爱与照顾下,余某也对王才汉产生了感情,对王才汉言听计从,在发生性关系时也积极配合。二年后,余某的父母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余某,余某的父母表示,如果王才汉愿意照顾余某,在余某治疗好后,可以让二人结婚。不久,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菜农对于疯女有照顾,疯女与她有感情,且是自愿的,所以,菜农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病妇女的愿意并不是真正的愿意,所以,菜农王才汉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菜农王才汉构成强奸罪。

老汉捡疯女为妻,是否犯了“强奸罪”?

  【评析】

  首先,菜农王才汉明知该女是疯女,正因为余某有精神病才会流落街头,才会跟着王才汉回家,而王才汉正是利用了余某患有精神病的关系,才使其把余某带回家做妻子,王才汉的不良企图伺机得逞。

  其次,菜农王才汉明知该女是疯女,该疯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者有严重痴呆的人,在疯女一方神智不清意志不明的情况下面与之性交的行为人,不管其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了妇女意志的,都构成强奸罪。

  第三,王才汉伺机与余某发生了性关系了,那么就说明王才汉收留余某 并非只是一种单纯的社会道德行为。如果在余某的病治好后还愿意接受王才汉,与其结婚,也只是余某的个人公民权利,不能掩盖了王才汉的犯罪本质,不能因为受害人愿意接受犯罪人就免除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余某在发生性关系时,表现出配合,就认定余某是愿意的,正是余某有精神病才会有如此表现,因为她根本不能辨别王才汉的行为是对她的一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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