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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旅店捞“偏门” 劝熟人来卖淫挣提成

2015-12-27 来源:中国青年网 编辑:桃之妖 阅读量:

         有人要“特殊服务” 小旅店想捞“偏门”

  已经人过中年的杨某在南关区经营着一家小旅店,因为竞争压力太大,所以小旅店的生意也是一般。有很多时候,顾客推门进来的时候,杨某她都以为是要住店的,可是顾客的第一句话就是,“你家有没有‘特殊服务’啥的?”顾客这样问,每次都得到的是否定的答案。就这样一来二去,杨某经营店的想法就变了。

  杨某说,既然客人有需要,为了多挣些钱,那就需要啥就提供啥,所以她就想到了利用这个“特殊服务”这个卖点去多赚点钱。

  劝熟人来卖淫 卖淫时当场被抓

  让杨某没想到的是,今年的7月份,在自己的小旅店内,大妹(化名)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杨某交代,她和大妹(化名)俩人原本就认识,她给大妹打电话的时候,得知大妹并没有工作,而大妹又到了中年,找个好工作也不容易,所以她就让大妹来旅店帮忙。

  等到大妹来到旅店后,杨某就开始劝说大妹,“你都这么大岁数了,干啥活儿又都不行,你又没啥文化,你干脆就卖淫吧,就在我这店里,然后这道赚钱还快。”经过了几次劝说之后,大妹也终于妥协了。

  嫖资收费50元 旅店一次抽10元提成

  杨某说,每次有人想要“特殊服务”的时候,她都会主动告知对方的卖淫的价格是50元,而这皮肉生意的钱她自己要留下10元,而大妹会得40元。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杨某在旅店内,以卖淫女收取每位嫖客人民币50元嫖资,然后自己扣下10元,大妹获取40元的手段,容留卖淫女大妹同仨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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