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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之前,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自首可免刑

2015-09-02 来源:财若财经 编辑:付平琴 阅读量: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如果没人买,自然没人拐,其实在这么多妇女儿童遭受的苦难中,这些收买的人要负很大的责任,遭受刑罚也是理所应当。

  此外,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之前刑罚的制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并不是每个收买的人都对他们进行了虐待,但是被虐待者也不占少数。如果不加大惩戒力度,便会有更多的拐卖悲剧发生。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安部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

  这么多年来,我们打拐的重点都放在人贩子身上,前段时间甚至出现了人贩子是否应该被判死刑的激烈讨论。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忽略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就是收买者。

  在妇女儿童被拐卖这条产业链上,收买者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只要彻底杜绝了买家,拐卖者在拐卖后卖不出去,自然会放弃这样的行为。

  正是因为有人愿意出高价买这些妇女和儿童,所以人贩子才会利用这个商机犯罪。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刑法通过一律追究买方的刑责,加大收买犯罪成本,无疑对铲除买方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少收买者在购买妇女后,对其进行虐待,奸淫,这本来就是犯罪,早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没有虐待行为的收买者,因为他们的行为间接促成了拐卖事件,所以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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