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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斌受贿2111万不服无期判决:士可杀不可辱

2015-12-29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潘正光 阅读量:
导读:12月29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周文斌犯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周文斌当庭表示不服,他写道,自己将上诉,“士可杀不可辱,我将决不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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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文斌案庭审现场。  

  12月29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周文斌犯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周文斌当庭表示不服,称将上诉。

  南昌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文斌受贿人民币2111.8万元、港币30万元、美元1万元、韩元90万元、购物卡2.4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86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587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周文斌收受龚三保、陈华贵、王雪冬给予的财物中,有人民币150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判决书称,周文斌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且不具有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

  法院判决,周文斌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周文斌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周文斌的亲笔信

  周文斌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知道结果后,周文斌交给他一封亲笔书写的信件,称本案审理是“从实体到程序都不公正的判决”。

  他写道,自己将上诉,继续委托朱明勇与易延友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士可杀不可辱,我将决不屈服。”

  2014年12月9日至2015年3月4日,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案断断续续地在南昌中院开庭审理,庭审实际开庭23天,其中周文斌本人自辩两天半。

  这位被控受贿、挪用公款的南昌大学原校长,在上次的庭审中,开创了一项又一项自辩记录,曾连续两天不间断地自我辩护,从全面依法治国,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两高”连续发布了多项防止冤假错案的文件,强调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

  在庭审中,周文斌还称该案为落马的“大老虎”苏荣在江西省委书记任上时对他的报复。

  2015年9月15日至16日,南昌中院召开庭前会议,决定对周文斌案全案重审。

  2015年11月9日至11月17日,周文斌案再度开庭,由南昌中院副院长谭绍木亲自担任重新组建的周文斌案新合议庭的审判长。原来两名法官继续担任审判员,原任审判长“因身体原因”不再参与本案审理。

  此次庭审,曾当庭翻供称未向周文斌行贿的南昌市人大代表胡彪斌,再次出庭作证,并推翻了上次庭审中所做出的供述,承认自己曾向周文斌行贿100万元。

周文斌

  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庭审回顾

  南昌大学原校长、党委副书记周文斌被羁押迄今已逾两年半,案件一直未决。今天(12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周文斌犯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周文斌当庭表示不服,称将上诉。

  2013 年5月9日,周文斌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江西省纪委调查,2013年6月被免去行政职务,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至今年 3月4日,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完成一审程序,之后迟迟未判。检方指控,周文斌涉嫌受贿2000多万元、挪用公款5800多万元。

  今年9月,南昌中院决定已经经历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的周文斌案“推倒重来”,再进行一次“一审”。11月9日至17日,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在南昌中院第二次完成一审程序,将择期宣判。

  宣读完起诉书后,周文斌发表陈述意见称,案件的言词证据是非法办案的结果。审判长问:你是否认罪?周文斌答:我不认为我有罪。

  指控:有24个行贿人

  起诉书指控,周文斌的受贿来自24个行贿人,其中有16人为周文斌原南昌大学的下属或系统内的职工。起诉书指控周文斌在春节、端午等节假日,收受了上述诸人的礼金,数额多为5000元、1万元不等。

  周文斌称,上述指控的依据来自其在纪委和检察院期间的笔录,他总结了这些南昌大学下属给其“行贿”的由来,称之为“四部曲”:

  第一步,办案单位首先让他写交代材料,要求供述历年来收受红包、礼金的情况,他于是把南昌大学各处室、下级单位给其发放的讲课费、劳务费及年终福利奖金的情况如实进行了陈述。第二步,办案单位又要求他把每一笔福利奖金的发放落实到人,不能只写发放的单位、处室;第三步,把发放福利奖金的经办人写上之后,办案单位又要求拿掉发放福利奖金的处室单位的名字,只保留给其发放钱款的具体经办人;第四步,要求交代给其发放钱款的人“为什么要送钱?”“是不是为了提拔、重用等请托事项?”

  周文斌称,被“双规”之后,办案单位要求他重点回忆在基建、园林绿化、教学科研设备购买等领域的问题,“我是在面临办案单位的特别手段和特别措施下编出来的。”

  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被法院采纳。但在庭审中,周文斌还是谈到了自己在“双规”阶段遭受的刑讯逼供。

  周文斌称,他在“双规”地点被要求十天十夜站立,站到“脚肿得像冬瓜,脚上的水泡有鸭蛋那么大”,并且经历了“七天七夜不让睡觉”“五天五夜车轮战审讯”。除此之外,他做完心脏手术不过数月的妻子也被控制,办案人员每天向其播放妻子哭诉的视频,要求其“认罪”“配合”。

  在庭上,当周文斌讲述上述情形时,旁听席上的家属情绪激动,因抗议公诉人屡次打断周文斌的描述,周文斌的姐姐、60岁的周惠萍被法庭逐出。

  朱明勇在休庭后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拍摄的周文斌脚部“巨大水泡消肿后”的照片,可见到脚背大块皮肤颜色异常。

周文斌

  “行贿人”对“翻供”翻供

  “第二季”的高潮发生在庭审第三天。11月11日,证人胡彪斌出庭作证。

  胡彪斌,1962年生人,研究生学历,原南昌市人大代表。根据南昌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胡彪斌在周文斌帮助下,以江西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南昌大学某商住楼开发项目,为感谢周文斌在工程承接等方面的关照,2011年10月在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办公室送给周文斌现金100万元。

  上次庭审中,胡彪斌是惟一出庭作证的证人。不过,他在法庭上全盘推翻了证词,称从未向周行贿。

  胡彪斌表示,他之所以做假证是因为检方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他称,2013年11月在江西鹰潭市检察院接受讯问的时间里,被绑在一张椅子:“他们说不管你做没做,就关你一年。这个对我的杀伤力非常大。我作为一个企业的总裁,有4、5个工地,几千人正在建设之中。如果我出不去过年,农民工肯定要闹事,而且我也有些贷款,这个企业一定会破产,我也没办法。”他称,“被迫按照检方的意图交代曾于2011年10月向周文斌行贿100万现金”。

  胡彪斌称,在取保候审结束后意识到,作为人大代表,应该说实话,因此出庭翻证。他还出示了一份银行票据。该票据显示,2011年10月,他妻子的银行账户的确发生了100万元的资金变动,但这100万元是转账给一个公司的投资款,钱根本就没有离开银行柜台,更不可能提出作为现金行贿。

  不过,“第二季”的出庭中,胡彪斌又把自己的证言翻了回去,表示上次出庭作证系假,而在侦查机关作证是真。

  参与庭审的人士介绍,胡彪斌身着一件深绿色外套,表情比前一次出庭要沉重很多。对于辩护人的提问,他不再是马上回答,每个问题都沉思良久,并伴以干咳。对绝大部分问题,他都表示“记不清了”。

  据其讲述,在今年2月9日出庭作证之后,他就去了香港,之后从香港转道去了加拿大,直到8月1日前一直在国外。

  至于为何要再次出庭,胡彪斌称,是因为其哥哥电话要他回国“把问题说清楚”。

  2015年8月1日,他从加拿大飞回国,第一时间去了鹰潭市检察院。

  这一次,他又在检察院及检察院安排的住处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十多天,最后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回。胡彪斌称,检方对他实施的仅仅是“传唤”。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经过这一次长达十多天的连续“传唤”之后,2015年11月11日,胡彪斌再次走上了证人席。

  这一次,胡彪斌改口称自己确实向周文斌行贿了100万元。对于100万现金的来源,胡彪斌称是公司的“备用金”,对于备用金是否有账目、使用的相关规定、自己从何处支取这100万元、最后账目如何处理的,胡彪斌一概表示:记不清了。

周文斌

  “行贿”发生时,地点“不存在”?

  11月15日,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进入第六天。当天首次开启夜晚庭审模式,庭审进行到晚上10点。

  法庭的高潮出现在对王某向周文斌行贿100万元的证据质证上。控方“第一季”曾出示一张来自所谓香港银行的“取款凭证”。辩护人对此质证指“办案机关制造假证”。

  结合当庭显示的PPT,辩护人朱明勇认为这份证据是伪造的,理由有:第一,该凭证实为“转款凭证”而非取款凭证。由于凭证是英文,导致伪造证据的人误以为是 “取款凭证”。第二,在Date(日期)处填了公司名称,因为此位置在通常的国内单据上就应该写单位。第三,该凭证缺少证号。第四,凭证上书写的是港币,数额前的符号用的却是¥。

  另外,对于行贿款,一种说法从香港取出,来行贿。朱明勇表示,2003年、2007年,从香港取款只能取出港币。王某说取出来时银行自动转为人民币。怎么入境的。这违反海关法的。2014年以前,香港港币换人民币每天最多2万元。

  公诉人最后以“该凭证是证人提供而非检察机关伪造”为由进行了解释。

  辩护律师还称,本案陈某、沈某分别向周文斌行贿的地方可能并不存在——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丹枫轩”“老树咖啡”这两个地方在行为发生时并没有开业。辩方提出,连行贿的地点都不存在,控方拿什么来证明周文斌的受贿犯罪事实?

  关于沈某行贿款的来源,控方提出,行贿款是从公司的备用金里拿的,该部分钱款没有账目。周文斌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有很多现金游离于账目之外,股东怎么可能放心,公司怎么可能运营?

  关于肖某行贿款的来源,控方指出,行贿款是从食堂的现金收款中来的。周文斌和辩护人易延友均指出,现在大学食堂都是刷卡用餐,不可能拿出巨额钱款行贿。

  11月17日晚,周文斌案在南昌中院历时八天,第二次完成一审程序。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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