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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弃病妻出走16年 妻子起诉索要扶养费

2015-12-13 来源:姑苏晚报 编辑:王亚军 阅读量:

  妻子身患精神疾病,丈夫还离家出走,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不但对妻子不闻不问,反而多次提出离婚。生活困难的妻子无奈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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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吴中法院审结这起扶养费纠纷,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1993年初,林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结了婚。起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赵某有轻微精神疾病,而且不能生育,二人的关系每况愈下,赵某的病情也随之越发严重。

  1995年,他们领养了一个女儿,但女儿的到来没能挽救他们的婚姻,1999年,林某离家出走,对患病的妻子不闻不问。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3次以感情破裂为由向吴中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扶助,而赵某需要治疗照顾和家庭关爱,林某作为丈夫,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均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今年8月,不堪生活重负的赵某父母代理赵某起诉林某,要求他支付16年来的扶养费11万余元,之后每月支付扶养费1千元。

  庭审中,赵某父母表示,自1999年林某对赵某不管不问以来,赵某的生活来源主要靠父母。2012年,赵某开始享受低保,她在护理院的日常开销由村里全部报销,每个月可以领取500元补贴。

  而林某称其因婚后经营鱼塘亏损严重,债权人逼债,迫不得已离家出走,赵某的费用由村委会和民政部门解决,不会产生额外费用,他无需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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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原告赵某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被告林某理应对赵某尽到扶养之责,而林某自1999年起未履行对她的扶养义务,赵某要求林某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对于起诉之前的扶养费,结合未尽扶养义务的年限、赵某的病情、当地生活水平以及享受低保照顾等因素,法院酌定林某支付赵某扶养费4.5万元。

  起诉之后的扶养费,由于赵某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及生活困难照顾,且村委会每月补贴500元,对扶养费数额应予以酌减,法院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消费性支出相关标准,确定林某每月给付扶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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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身患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配偶,有义务承担扶养的责任。

  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对方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此外,如果夫妻中一方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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