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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让人信服的南京宝马案精神病鉴定

2015-09-09 来源:财若财经 编辑:杨春 阅读量:

  6月20日下午1点多,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一辆宝马轿车以“闪电”般的速度闯红灯,在路口撞上了一辆正常左转弯的马自达轿车,导致后者后半车身粉碎,司机与乘客共两人当场身亡。

  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6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一时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精神病症得到强势科普,但也受到广泛质疑。

  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血债血偿观念,根深蒂固。在新闻一出来后的反映就是对死者的同情惋惜以及对肇事者的的愤怒。这样的案件在以前也是时有发生的,然而随着案情的公布,司法鉴定的肇事者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一事件,把整件事情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对执法者的公信力再一次质疑。甚至有网友拿南京彭宇案来进行调侃:一次南京回答了全国人民一个问题:扶不扶? 这一次又问了另一个问题:服不服?

  因为这一极端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从肇事者是否酒驾、毒驾,到是不是替人“顶包”,警方执法经历过山车般的“质疑—释惑”过程,尤其是警方一开始称“车速确实要比身边车辆快一些,但并没有出现狂奔的现象”,而随后鉴定出的肇事车时速达195.2公里。最后拿出让全国人民的哗然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鉴定,让民众针对事件真相的焦虑,已经超越了真相本身。

  这个医疗鉴定便被认为是神来之笔,完全为宝马车主王季进量身定制的。引发高浓度的社会质疑,甚至引起中国社会结构性怨恨的喷涌。尽管网民臆测出来的“真相”,多数是的不靠谱的,但信任危机的前提下,只要有一个逼近真相,杀伤力就会被成倍地放大。

  公信力的缺失,其实最主要原因来自于执行者的责任心,没有严格的监管力。有此背景,该案的执法进程应当更加开放透明、精耕细作,以提前防范可能发生的质疑。

  因为王季进事故前的精神异常状态只是出自于他个人的供述。病理学概念是可以科普的,但是司法鉴定意见靠不靠谱,必须由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就靠王季进的供述,就可以作此认定,很多人就会质疑:这么好的病我们能在关键时刻得吗?

  司法鉴定有其专业判断逻辑,但并不意味着其过程就可以封闭化。再专业的知识判断,都需要直面公众基于常识的疑虑,也离不开开放化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意味着其并非最终司法认定的证据,要增强其证明的效力,就需要强化鉴定过程的正当性。

  交通事故不是科学实验,没有办法重来一遍。我们也无法准确断定事故发生的一刻肇事者的精神状况。但“合理推断”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应将“合理推断”的相应程序一并交代清楚。这么严重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酿了大祸,对精神一定刺激不小,事后短时间内出现精神障碍实属正常应激反应。任何人都可能在事后情绪崩溃。

  王季进也曾交代“我一个人开车就喜欢开得快,见缝就钻”,“油门在我脚底下,我踩得重就开得快”。这些事实又是否说明,肇事者情绪平稳时亦喜欢超速驾驶呢?在出事后弃车逃走,在未抓前,疯狂逃窜;在被抓后,疯狂自残,他一切的表现,不符常态但符合常理。一个心智失常的人未必会懂得这些。

  由此可见,鉴定意见书对肇事者的精神状况一语带过,其中的“推测”是否依法有据合情合理,欠缺交代。这些悬置在普通人心中的疑问,需要专业知识权威的开放式回应。虽然法律没有要求执法部门告知当事人鉴定过程,但对于已经产生公信力危机的影响性案件,公开鉴定生成结果的检验过程,尤其是检验方法、鉴定标准和规范等重要环节,恰是回应质疑、消除猜忌的最佳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不可能没完没了地进行下去,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这种权利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对此律师表示,今后在法院进行量刑时,很有可能参照这一鉴定结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说从轻并不一定就会减轻,但大家都担心王季进是否会因为这个结果逃脱制裁?如果逃脱制裁,会不会成为案件精神鉴定的一个不良开端?

  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化解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焦虑,增进当事方对司法结果的信任,传递司法公正的品格的时候。需要刑事执法机关在各个环节不断完善,恪守程序正义,以更加中立、更加透明、更加开放的程序推演,展现执法的无偏私的时候。不要成为另一个彭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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