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案发后,张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医疗费、丧葬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常某儿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今年4月,咸阳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其他损失费用等共计8.6万余元。
宣判后,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张某上诉请求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则要求增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