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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87后法官的苦与乐

2015-11-15 来源:凤凰资讯 编辑:海章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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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她,一个延安市宝塔区法院87后法官,一个年结案近200件的年轻法官,一个案件调解率近百分之八十的人民满意的法官,用她那辛勤的工作和青春年华很好地诠释了当代年轻法官法律至上、一心为民的仆仆情怀和敢于担当、热情付出的良好精神风貌。 她就是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年轻的助理审判员赵莎同志。 年轻的赵莎同志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又经过了两年的政法干警培训,2012年成为了延安市宝塔区法院一名助理审判员。在宝塔区法院政工科工作了几个月后,看到宝塔区法院案多人少,自己又有办案资格,就主动要求到案件最

  乐于奉献 热情服务

  赵莎同志从小就养成了吃苦耐劳、乐于付出的优良品质。在工作中,她总是不辞辛苦,深入到案件的第一线,力争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晴一身汗,雨天一身泥,从未因为工作辛苦而抱怨,也从未因为工作麻烦而埋怨当事人,总是用她灿烂的笑容面对每一位当事人,反复地为他们讲事实,摆道理,讲法释理,赢得了好多当事人的信任,她所承办的案件大部分都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了宝塔区法院调解结案“第一人”。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赵莎同志依然是不厌其烦地向分析、解释,使当事人清楚自己胜诉胜在哪里,败诉败在哪里。就连好多败诉的当事人也由衷地说道:“赵莎法官,认真、负责,案件败了,咱对她也没什么意见。”

  2014年,赵莎同志承办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4年6月17日许,被告在与他人发生口角撕打时,原告前去劝架。被告恼羞成怒,遂对原告进行殴打,并将原告左手无名指、中指咬伤,致原告住院治疗2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进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态度蛮横,辩称其对原告有误伤行为,但原告的受伤并不是因为其误伤所致。赵莎同志多次组织调解,被告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看到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原告无奈焦急的眼神,赵莎同志心里感到了深深的触痛。她几次深入到村里,邀请了驻村干部、村委会领导共同进行调解解决,通过大家的多次调解,被告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并赔偿了原告的相关损失。

  2014年,赵莎办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先后生有一子一女。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抚育一对儿女,家庭和睦,其乐融融。

  2013年,在家的原告无意中学会了微信聊天,偶尔和微友语音聊天。被告发现原告进行微信聊天后,便怀疑原告有了婚外情,不由分说地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原告一气之下,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赵莎同志接收案件后,遂对被告进行传唤,被告拒不到庭,并扬言原告如果和他离婚,他就要与原告同归于尽。赵莎同志感到案件有些蹊跷,她没有简单地处理案件,而是多次深入到被告家中,找到了被告,了解到被告口出狂言的来龙去脉,并用真情取得了被告的信任。为此她多次召集原、被告座谈,消除了他们的误会,用儿女亲情打开了他们之间的心结,最后促使原、被告言归于好、破镜重圆。结案后,被告找到赵莎法官,主动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遇事一定不再鲁莽了。

  一身正气 敢于担当

  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赵莎同志从不局限于坐堂办案,坚持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她敢于担当,敢于秉公执法,始终考虑的是对人民群众负责,对法律负责。遇事绝不“难”字当头,遇难绝不“退”字当先。她认为“如果一个法官连敢于担当的勇气都没有,连秉公执法的作风都没有,如何能对得起法官的良知与职业操守?又如何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2015年,赵莎同志承办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06年4月,被告某公司给原告刘某签订了录用意向,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刘某也从未在被告处实际工作过。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另外一个公司打工。2015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其缴纳社保基金,并支付其从2006年至今的生活费。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只是签订了用工意向,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工作过,法院应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告以其没有正式工作,是弱势群体,情绪偏激,认为自己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为此赵莎同志多次和原告进行谈话,向原告讲法释理,向原告解释败诉的原因,向原告说明同情不能代表法律,并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赵莎就是这样一名年轻的法官,用她的青春年华无怨无悔地奋战在审判一线上,用她的乐于奉献、敢于担当辛勤地工作着,用她的执着追求砥砺前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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