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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告前妻要抚养费

2016-02-03 来源:网易 编辑:李木子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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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滑县一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状告前妻追回抚养费。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确认原告王某与王大某、王小某之间均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判决被告毛某返还原告王某抚养费等损失人民币3746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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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必备条件跟禁止条件两个方面。必备条件是指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原、被告在2002年2月9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符合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法定年龄),故原、被告婚姻关系的效力从2002年2月9日开始起算,被告毛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生育两个女儿的事实,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无过错方要求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主审法官表示,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实施了与他人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与他人生育两个女儿,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名誉上的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应予支持。且原告王某对王大某、王小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有权追索抚养费。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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