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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讨薪四处碰壁 劳动部门称不在仲裁范围内

2016-01-11 来源:大河报 编辑:王叶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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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部门之所以不受理类似事件,究其原因,则是他们都遵照这样一条规定。即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其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进展丨有关部门和律师法规理解不同 法制监督部门介入调查

  有关部门:此类事件属于法律盲区

  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记者搜索发现,国内发生过许多大学生因劳动报酬纠纷遭遇劳动部门不受理,维权艰难的事件。

  劳动部门之所以不受理类似事件,究其原因,则是他们都遵照这样一条规定。即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其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执法人员据此认为,此类问题属于劳务纠纷,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内,因此不予受理。

  1月8日,郑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正面回复时也说,不受理的原因也是依据的上述规定。该负责人称,大学生群体属于弱势群体,确实是最应该保护的对象,但既然规定在此,他们也没办法。

  据了解,正是有了上述劳动部门的规定和说法,国内很多大学生在遇到此类不公平的现象时,如果要走法律途径,除了证据收集的难度外,律师费、手续流程也慢,很多大学生没有这么多的时间精力去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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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大学生只能先和商家进行沟通,希望通过真诚和良心获得应有报酬,而如果不然,就只能联系媒体引发社会舆论得到帮助,这样也不行,那就只能自认倒霉。

  而针对郑州人社局的上述说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任成宇有不同看法。

  他说,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和仲裁部门,都该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上述劳动部的规定,只能称得上是一个部门的行政规章,它是以人的身份来界定是否要提供保护,而我国《劳动法》则是以是否提供了劳动来界定保护对象。

  因此,上述行政规章是和《劳动法》相违背相抵触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劳动法》,即便是雇佣关系,也受《劳动法》保护,更何况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8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对此表示,这就是劳动部门的事,他们如果不管,当事人可起诉该部门。法制监督处相关人员建议先由区级法制监督部门介入处理。

  1月8日,金水区法制办法制监督处一名姓李的人员表示,他们已介入调查此事,等有结果会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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