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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串通被告老婆用假合同索赔 败诉被罚十万

2015-12-15 来源:大河网 编辑:王亚军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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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唐某拿着一份有明显破绽的借款合同来到法院,要求李某夫妇返还本息800余万元。在法庭上,李某对此矢口否认,但他的妻子孙某声称借款真实。

  虚假诉讼恶意串通被罚款

  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条”形式上疑点重重,为此上海一中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收条”落款处与“说明”落款处的打印体“签名:”字迹、手写体“李某”签名是同源的;“收条”是利用落款处的“签名:”字迹及“李某”签名,经裁切纸张、添加内容编造形成。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综合四方面条分缕析:

  其一,孙某在离婚诉讼中的代理律师为唐某所介绍,亦为唐某本案一审期间的诉讼代理人,故唐某所称对离婚事宜不知情,未察觉到孙某银行账户为指定收款账户有不妥之处的陈述有悖常理。

  其二,唐某对于出借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对于资金流转的过程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其三,唐某一审中从未提及持有对方的收款凭证,二审期间当庭向法院递交的收款“收条”为编造形成。

  唐某称“收条”系李某提供,唐某作为出借人且又经商多年,却先后接受了借款方提供的形式上存有明显疑点的合同及收条,有悖常理。

  其四,唐某未能举证证明此前曾有任何催讨行为,而在双方交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期间,唐某没有要求还款或以还款抵充赔偿款,也明显与常理相悖。

  鉴于此,二审对于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015年12月9日,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造证据诉讼法院,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漠视社会诚信,唐某与孙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构成虚假诉讼。

  上海一中院为此认定,唐某利用编造的书证提起诉讼虚构债权,具有明显恶意,而孙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及一审中所作的陈述,均是唐某提起诉讼所必须的条件,二人显然存在恶意串通。

  因此,上海一中院在作出终审判决的同时,还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处以法定最高额罚款10万元,对孙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12月14日,上海一中院分别向唐、孙二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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