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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去世留遗产 养母起诉养子不认收养关系

2015-12-05 来源:央广网 编辑:徐丽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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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法院通知我,让我和妈妈对簿公堂时,我很惊讶。”小涵今年23岁,刚出生就被抱到了养父母家,“直到养父去世前,我对自己的身世都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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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庭审即将结束时,阿丽曾表示不愿调解,但考虑到案件涉及家庭的特殊性,法官还是给了双方3天的考虑时间。

  相关法律“登记”范围有变化

  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1998年11月4日修改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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