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初至2012年5月,钱某在任滨江国土分局地籍科临时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证查验、土地复核验收等方面为某公司牟利,先后收受该公司贿送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6.5万元。
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曾因受贿犯罪判刑,“复出”获提拨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再次被查的钱某竟是一位曾因受贿犯罪被判过刑的人。1998年2月,钱某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滨江区土管局(现为滨江国土分局),并担任地籍科副科长,此前他在下城区土管局工作过。因在下城区工作期间受贿问题案发,钱某于2001年12月被杭州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03年12月底钱某缓刑期满。2004年3月,滨江区国土分局重新聘钱某为事业编制人员。2007年12月,钱某还得到单位提拨,临时负责地籍(利用),负责划拨用地审批、划拨工业用地发证、土地复核验收、土地证年检年审等,在单位属于一个“实权人物”。